法律

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十个典型案例

  1、一起车祸引发的工伤争议

  1997年4月15日,北京矿务局大安山煤矿的一名女职工尹克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遇难,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尹克玲的丈夫早在1982年就已经过世,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就这样突然成了孤儿。矿区劳动科依据当时劳动保险政策按因公负伤处理,给尹克玲的家属丧葬费800元和矿区1838元的救济金,这对两个孤儿今后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

  1997年5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出“这对孤儿能否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对这对孤儿的关注。有律师专门来到这对孤儿家中,表示要为她们维护权益。1997年5月底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这起案件也成为当时房山区受理的首例因职工上下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伤赔偿争议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尹克玲究竟能否算工伤。当时《北京市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尚未出台,为使案件审理有理有据,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市仲裁,最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的规定认定了尹克玲的工伤。

  时任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刘明曾感慨地说:“要不是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尹克玲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北京市的《北京市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未出台,工伤保险机构尚在筹建阶段,此案更加督促我们加快工伤保险改革的步伐。”

  2、有理无据输官司

  1997年孙某来到了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领导当场承诺,一年内若无缺勤,好好干,年终还有5000元的奖金。5000元奖金对孙某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他喜出望外,决心一定不与这笔奖金失之交臂。此后的一年,孙某勤勤恳恳,坚持工作,一年下来,他保持了全勤记录。结账时,公司按照合同付给了他工资,却矢口否认奖金的事情。孙某连呼上当,气愤之余,将单位告上了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于孙某没有证据,当时的承诺也只是口头上的。因此孙某的权益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原本以为自己肯定能打赢官司的孙某却败诉了,并且还要承担200元的仲裁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3、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3月,苗强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苗强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就其工伤待遇一事他与采石厂发生分歧,随后,苗强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其负伤后3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