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案由

  申诉人:贺某,男,31岁,某市第一机床厂职工。

  被诉人:某市第一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市第一机床厂厂长。

  1995年2月底,某市第一机床厂劳资料通知贺某不在续签合同名单之列,原订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请于5日内将其领用公物交还。贺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查明:贺某系某市第一机床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88年2月初被招进工厂做全日工,合同期限7年,1995年2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厂方劳资科科长书面通知贺某,由于厂里经营困难,只准备留用部分一线工人续签合同,贺某不在这次续签合同名单之内,贺某当即表示在厂工作期间表现不坏、没有不良和违纪行为又是车间技术能手,厂里耗完自己的青春就抛下不管,这是不合情理的。但厂里仍然决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并在通知后五日内归还公家财物。贺某工资为476元日。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全面弓进劳动合同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打破“铁饭碗”。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所以,申诉人贺某在自己与用人单位原订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行,单方一厢情愿是不行的。在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表示要求续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劳动合同根本就不成立。但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即476元/日×7=3332元。

  调查结果

  1.双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公物归还。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3400元。

  经验教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受劳动合同期限制约,不再是一劳永逸的永远留在一个单位工作上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劳动者就不再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了,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再就业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在终止合同期满后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