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旷工一天被开除法院判赔七千元

  张林到河池市城区的实验小学做临时工多年,因为旷工一天而被开除。张林不服,将实验小学告上法庭。4月27日,实验小学履行了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将7000元交到张林手中。

  1999年以来,张林一直在实验小学当临时工,负责学校食堂的炒菜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没有帮张林缴纳社会保险金。

  2008年2月8日下午,张林没有向学校及领导请假就直接回老家,第二天回校上班。三天后,张林接到学校电话通知,说学校已经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张林不服,与学校交涉,提出补偿要求未果。

  张林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将实验小学诉上法庭。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林和学校之间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校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解除与张林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学校解除与张林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本校制定的《食堂人员管理制度》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视为无效。据此,金城江区法院判决学校支付给张林各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共7000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