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作担保,债务人跑了

  郭先生问:朋友李某去年9月份因急需用钱找其生意伙伴周某借款。他们签订贷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月利率20%,5个月后还款。由于周某不信任李某,要其找人担保。李某多次求我,我仅以担保人身份在贷款协议上签了个名字。今年2月,欠款到期,李某未还款,更不知所踪。周某常带人到我家讨债。我觉得这笔高利息借款不是我自己借的,我只是签了名字。请问,周某要求有无道理?

  律师回答:你就该借款和合法利息对周某承担支付责任,支付后可找李某追偿。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在李某与周某的借款协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系该债务的保证人。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你应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如果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今年2月份债务到期后,周某可找你要求还债。就保证范围问题,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你们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你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及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0%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超出部分的利息你无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