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款丢失,两人承担

  林先生和陈先生投资一家饮品店时,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向他们共同的朋友李先生借款3万元,三人通过欠条约定好一年后还款。一年后还款时间到了,林先生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李先生家欲归还,正好李先生到外地旅游不在家。

  林先生在从李先生家返回店铺途中不慎丢失了装有3万元现金的包裹,多次寻找未果。李先生回来后,找林先生和陈先生追讨欠款,林先生和陈先生以欠款丢失、没有多余资金为由希望能够延长借款期限,李先生认为林先生和陈先生故意不将欠款归还,双方协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仲裁过程中,林先生称由于现金丢失,一时无法拿出3万元归还,陈先生则称,钱是林先生丢失的,原本的3万元中已经包含了自己所应承担的部分,如果一定要及时还钱,应该由林先生一个人负责,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仲裁委通过调查后裁决,李先生有权要求林先生和陈先生偿还3万元借款,陈先生不应以借款丢失与自己无关的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林先生和陈先生共同投资饮品店时共同向李先生借款3万元,可以认定林先生和陈先生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林先生把3万元弄丢了,但是陈先生还是要承担这3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由于林先生把这3万元现金弄丢了,陈先生可以就多承担的数额在偿还完合伙债务后向林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