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附期限合同特点有哪些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3、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

  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1、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2、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