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购房无法入住

  张先生通过拍卖行购得一套住房,拿到产权证后才发现本该空着的房子里竟然住着一家人。住在房子里的孟女士称这房子是别人抵债给自己的。为了这套房子到底归谁,张先生和孟女士起诉至法院。

  今年2月份,张先生在本市一家拍卖行通过竞买购得河西区小海地一套两居室。拿到房子的产权证后,张先生来到新房,却意外地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竟然有人居住。随即,张先生便与住在该房内的孟女士一家协商,要求其搬出该房。没想到孟女士一家不但不予理睬还对自己拳脚相加。张先生为了买这套房子已经将原来的住房卖掉,现在孟女士一家不腾房,自己无其他住处只能租房。张先生将孟女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孟女士一家将房子归还自己,并支付其四个月的房租。

  法庭上,孟女士辩称这套房子是2005年因原房主无力归还借款抵债给自己的,由于原房主一直拒绝办理过户,2008年经津南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后原房主提起申诉,津南法院将案件撤销并移送至河西法院管辖,经河西法院审理判决自己败诉,现正在申诉,法院还未正式受理。

  孟女士称自己一家从2005年搬进该房居住,一直没有人来找他们,直到今年4月张先生来此,她才知道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孟女士不认可对于张先生拿出的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协议,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求。同时,孟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她与原房主的抵债协议以及法院的判决,证明其曾起诉至津南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胜诉。

  张先生对抵债协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提出孟女士与原房主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且孟女士提供此证据更能说明该房屋不属于孟女士。考虑到孟女士一家的情况,张先生愿意出租一套北辰区的一居室给孟女士一家作为其腾房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自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即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孟女士与原房主的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其占住房屋无合法依据,故张先生要求孟女士一家腾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先生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法院认为其在外租房属个人的自主行为,与孟女士无关,不应由孟女士承担。因张先生在拍卖房屋时未了解孟女士已在房屋居住的情况,故对取得房屋后与孟女士所发生的纠纷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张先生提供的腾房条件,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