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想赖账称是高利贷,拒还被驳

  侯女士向高先生先后借了2万余元,后称该笔借款系高利贷,只同意偿还一部分。高先生将侯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35万元余款及利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先生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到7月先后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答应2010年8月5日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0年10月左右以汇款方式还给原告7000元,于2011年年中还款2000元,余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2010年6月17日至今的利息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女生辩称:2010年6月借据上的8500元,被告实际借款是6000元,2500元是高利贷,该笔借款已还清,只是没收回借据。2010年7月借据上的13500元,被告实际借款为9000元,4500元是高利贷,被告已偿还9000元,现在只欠原告4500元,目前没钱还,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元,并向出具借据一张;201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审理中,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被告就此未提供证据佐证。此外,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两次向原告还款共计9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称已偿还2010年6月17日的第一笔借款8500元,但对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双方在两张借据中均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500元,该数额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3万元以及逾期利息500元。

  据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