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欠条日期有涂改,法官还原真相

  一笔21万元的欠条,到底是写于2001年还是2011年?因落款时间有涂改痕迹,双方相持不下,而这又是该款项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关键所在。细心的法官在欠条抬头中找到线索,确认欠条写于2011年。日前,武进法院已成功调解该纠纷。

  俞某是武进区嘉泽镇人,做园林绿化工程;冯某从2009年起为其提供苗木,都是先供货、后付款。去年4月,俞某因车祸身亡。丧事办完不久,冯某找到俞家,拿出一张21万元的欠条。

  俞家人发现,这张欠条的落款被涂改过,难以确认究竟是2001年还是2011年。俞家认为,应该是2001年,已过2年诉讼时效,可以不还;冯某坚称,钱是2011年所欠,当时自己向俞某提供了一批苗木,俞某按老规矩写了这张欠条,因笔误,落款日期时俞某先写了“2001年2月17日”,后更改为“2011年2月17日”。

  俞家人坚持不还钱,冯某于今年年初告到法院。

  钱到底欠于哪一年?法官发现,欠条是写在一张抬头为新北区某公司的材料纸上的,而2001年新北区尚未成立。抓住这个细节,法官确认,欠条应写于2011年。至此,俞家人只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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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中,如果没有“新北区某公司”这样的抬头,欠条时间又该如何认定呢?

  常州致达律师事务所贺冬称,那就比较麻烦了,需要申请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而且,涂改后的借条,证明力要打折扣,还会引起争议:到底是债务人当场修改的,还是债权人回来发现不对而自行修改,都需要证明。

  “这个案子提醒市民,写借据,最好不要涂改。”贺冬建议,错了就重写;借据最好由借债人从头写到尾,不能图方便由债权人写好后自己落款,容易引起纠纷;借据写好后,最好复印一份以便印证。(作者葛建芬虞宙芮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