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刘某最终没能保住不属于自己的那份汇款,还被判承担诉讼费用3820元。

  刘某经常为被告胡某运输煤炭,胡某常将运费汇至刘东海在农行的账上。2010年12月23日,胡某操作网上银行汇款时误将货款120000元汇至刘某在农行的账户上,由于急需资金,当日便将该债权转让给谌某,并书面通知了刘某。后谌某向刘某索要,刘某不同意返还。谌某遂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误将款汇至刘某账上,刘某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属不当得利,胡某将此债权转给原告,并通知了刘某,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应该返还该款,胡某不负返还责任。据此,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谌贻寨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