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间借贷原告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

  一、民间借贷原告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

  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6、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如何认定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1、从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辨责任归属

  借贷合意是借款人基于一定目的向出借人借款以及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民间借贷之所以能达成合意,往往基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某种彼此熟悉乃至信赖的关系。

  原则上在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也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除非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存在出借人明知的实际借款人。

  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从借款合意及借款事实来看,实际借款人理应为该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责任主体。

  2、从法律规定谈能否支持连带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审判实践,房产抵押作为不动产抵押的一种,需办理抵押登记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中只是交付权属证明书的行为并不能视为有效的抵押,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借款协议并无明确的担保字样,故而名义借款人不能当然地视为该案借款的担保人,也就不能使用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而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与本案有关的也就只有关于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还款责任了,那么在查清借款事实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后不能将名义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理。但是,假若出借人并不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在缺乏与实际借款人的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作为名义借款人还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