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拿借条重复诉讼引来抗诉

  还不起钱,再写张借条

  曾某,47岁,在长寿区做工程多年,2009年1月因资金周转不畅,向殷某借款2.6万元。由于没有及时还款,殷某将他起诉到法院。为让殷某撤回起诉,两人在长寿某茶坊约定,由曾某连本带息重新出具一张3.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今借到殷某现金3.5万元,在2009年底还清。此据。”借条上有双方签名。

  检方提醒:检察官唐恒军提醒,曾某在出具新借条时,应注明以前那张2.6万元的借条作废或是收回借条。曾某没有这样做,为殷某重复诉讼制造了机会。

  法院判决,要还6.1万元

  到了还款期,曾某下落不明,殷某又把他起诉到法院。不过,殷某以2.6万元、3.5万元两张借条分别向法院起诉。

  开庭时,曾某仍然失去联系,未能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曾某应归还殷某共计6.1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依法传唤曾某,但他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唐恒军指出,曾某在欠款期间长期失去联系,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违背诚信,并且没有到庭质证,导致了不利于他的原审判决结果。

  检方抗诉,他没还冤枉钱

  后来,曾某接到法院判决,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同时,曾某找到殷某和中间人约谈。曾某开场就说:“我是马大哈,我没回来找你们要原来的借条,你反而拿两张借条起诉我,太不对头了!”殷某也不示弱:“该你还钱时,每次打你电话都不通!”

  市检察一分院经过认真审查、多方核实后提出抗诉。原审法院重审时,殷某承认,曾某只差他3.5万元。于是,原审法院驳回了关于偿还2.6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抗诉理由:殷某在曾某未归还2.6万元的情况下,又借更多的钱给曾某,不符合常理。有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均证明,曾、殷两人仅存在3.5万元的借贷关系。他们经中间人约见也证明,曾某借钱只有一次,但借条写了两张。唐恒军认为,曾某借款2.6万元,已被双方新形成的3.5万元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所包含。殷某用不存在的借款重复诉讼,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