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市公司处置资产的程序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将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出售、转让、报废等。

  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有两种方式:

  1、内部清理(企业工作人员自己完成)---这种清理的成果主要用途是为企业内部决策、核算提供依据。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