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变身阶下囚

  据悉: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一男子竟纠集数人,将“欠债人”的儿子及同行另一人的车拦下,将二人强制带往一住处,并给“欠债人”打电话索要远高于欠债数额的10万元。而几人被抓获归案后,在法庭上却纷纷表示,他们只是为了讨债而将那两人非法拘禁,并非是绑架勒索。

  陶某与代某存在经济纠纷,后者欠前者两万多元工程款。为索要这笔债务,陶某找到高某预谋控制住代某并向其索要那笔钱。随后,高某又纠集四人,共同预谋作案。陶某向几人承诺,事成之后给付每人报酬1500元。随后,六人对代某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跟踪,对其所驾车辆进行了确认。2009年11月14日6时许,陶某带领并指使高某纠集起来的那四人在大港“官港桥”附近拦下代某所驾的车,结果车内却是代某的儿子与另外一人。几个人将两人强制带往高某在东丽区的住处,并由高某打电话给代某索要10万元钱,并声称“如果不给钱,连人带车一起烧了!”代某一边同高某周旋一边向警方报案,警方接报后,2009年11月14日17时许,将高某纠集起的四人抓获,陶某于4天后被抓获,后高某主动投案自首。至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定,陶某等六人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1年不等,并处一定罚金。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其中陶某声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索要被害人拖欠的债务而采取的手段,原审判决量刑过重。高某等则辩称自己是为了帮助陶某要债,只是在非法拘禁人,而不是绑架人,且过程中没有虐待被害人,要求法庭从轻判处。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因为陶某与代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引起,但是上诉人陶某、高某等六人采取绑架人质、威胁人质安全的方法索要赎金10万元,其索要款项超出了所欠债务,被害人代某并不知道是因为拖欠陶某债务而被勒索赎金。故陶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索要债务的非法拘禁犯罪,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陶某、高某等六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为人质,并以语言威胁的手段索要赎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六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