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案例

  2002年2月,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大连的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起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遇上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试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必须了解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鉴于案例所给材料判断,船体沉没应该成立全损,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