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亲亡故,配偶子女继子女分得房款

  李某父亲再婚后病故,继母郑某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出售,带着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女儿回福州居住。数万元卖房款的归属引发了家庭成员的纷争。最终,李某以继母侵犯其权利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帮这“一家人”分清了各自应得的财产。

  十几年前,李某父亲与郑某在三明市再婚。郑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两个未成年女儿与李某父亲共同生活。1997年,李某父亲病故。2004年,郑某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以8万余元出售,并与两个女儿一起回到福州。李某认为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有继承权。郑某则认为房子是在丈夫去世后,她个人取得的产权,应属其个人财产。

  今年1月,法院受理李某的起诉。郑某母女得知情况后,郑某的两个女儿也以原告的身份将郑某告上法庭,声称她们是继父的继子女,她们同样享有继承权。

  经庭审,法院发现郑某所出售的房产,是李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分配给他的公房,病故前已交部分购房款。李某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参加了房改。法院认为,虽然郑某是在丈夫去世后取得的房屋产权,但其丈夫所享有的工龄等待遇在房改房中均有体现,因此法院确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同时确认,郑某两女儿在母亲再婚时均未成年,并与继父共同生活,形成继子女关系。根据《继承法》,配偶、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均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遂判定4人共同均分一半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