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议增加新的遗嘱形式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加人性化和便捷的书写、记录与存储方式更多地被人们采用,现实中出现了新型的遗嘱,比如打印遗嘱、影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然而,这些新的遗嘱形式引起了诸多争议。

  “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2012年6月,在西南政法大学组织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上,在谈到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某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杨某某对媒体表示,电子遗嘱等遗嘱形式在今天更为普遍,但是立法并没有规定,比较灵活的法院和法官对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遗嘱认可其效力,但是僵化一点的法官就拒绝承认其效力,因而剥夺了遗嘱人的遗嘱权。“对于这些遗嘱形式,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是自然人有更多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确立遗嘱,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减少继承纠纷。”

  古某某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在最近两年审理过多起涉及到新型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

  2013年7月,纪家姐妹俩将弟弟纪某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生前建造的房屋六间。庭审中,弟弟纪某称父亲生前已经将房屋通过遗嘱形式留给纪某,该房产与两姐妹无关,并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予以证明。该书面材料以全文打印方式载明纪某所述事实,仅有落款的父亲签名为手写,亦未注明年月日。纪家姐妹俩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古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审判实践中,法官很难根据打印遗嘱的书面材料认定为自书或者代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自书遗嘱仅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我认为有必要增加打印遗嘱类型,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细化。”古某某说。

  “继承人之一提供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根据遗嘱继承享有财产权利,而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的类型与形式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古某某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类型。

  古某某认为,审判实践中显示,电子科技的发展已经催生了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有必要将该新型遗嘱类型及形式要件在继承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审判实践有法可依,对确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杨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增加遗嘱方式,既是对原来遗漏的规定进行修订,又是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加以补充,使我国的遗嘱方式更为全面,适应遗嘱人立遗嘱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