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内人士:实施30年的继承法该打“补丁”了

  业内人士近日呼吁“是时候修改继承法了”。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社会物资严重匮乏,家庭财产普遍较少,继承关系也极为简单,如今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生活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现在有了很大的区别,并且受到当时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过于原则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继承法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继承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对继承法的修改,首先,遗产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确定。如今,新的财产形态不断出现,如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均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应当被纳入到遗产的范围。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的范围虽提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当时公民的生产资料只有一些生产工具或者小作坊。今非昔比,如今不少公民已拥有相当规模的工厂、公司乃至矿山等,因此有必要适当拓展公民的遗产范围。

  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也需从立法上予以界定。近年来时常见诸报端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围绕继承财产的界定和争夺而展开的,诸如QQ号码继承案、网络游戏装备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和婆媳争夺机动车车牌案等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原则上即可继承。

  另外,遗嘱的形式需多元化。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继承法的修改应该充分回应社会生活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的遗嘱形式。对于电子遗嘱、打印后签字的遗嘱等均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予以认可。

  还有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继承人范围。相对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范围太窄,若被继承人的亲属较少或者已经死亡,甚至在很多情形下不存在法定继承人,就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这并不符合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基本理念,也在客观上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

  目前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人地位,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按照我国的传统,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亲属中的地位往往颇为重要。建议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建议增加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作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叔、伯、姑、舅、外甥、侄子女)。

  实施最久而又从未修正过的民事法律继承法,亟待打上崭新的法律补丁。继承法与千家万户都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公民对于继承法的修改都有话语权,立法机关应当尊重和善待公众的立法建议,扩大公众对继承法修改的立法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