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关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奔跑作业,机器超速运转,手伸进冲压模,工件坚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物品存放不当。

  (五)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危化品房,基建工地

  (六)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七)未穿戴劳保用品: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忽视其作用。

  (八)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女员工的长发不盘起来操作辊压机。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