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对利润分配作出强制性规定的通常是公司法。各国公司法都确立了利润分配顺序的一些基本规则,例如,优先股分配在先,普通股分配在后;法定公积金提取在前,对股东的分配在后,等等。但我国《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规定较为简略: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详尽的规定体现在《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会计规则中。其中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1条~63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三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六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利润分配的顺序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