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商务中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我国也正酝酿着一个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及理论,尤其对现行的税收管辖权一般理论提出了挑战。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一般的税收管辖权被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它们都是按一定物理空间来划分的,可以确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税收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影响,表现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设机构难以认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常设机构原则应该予以废除,重新定义税法上的管辖权、地域等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性质,因此,常设机构原则仍然需要保留。我们认为,维持网络的服务器可以被定性为常设机构,代理服务器如果不构成非独立代理人,也构成常设机构。而网址主要由于它不具备营业存在,则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确定法人居民身份十分困难。我们提出了对全球电子商务税制的思考:

  (1)为了避免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的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并未改变交易的本质,且无法根据量能负担原则与公平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问题研究中文提要原则来征税,我们反对开征新税(如比特税方案),另外照顾到全球电子商务的全局与长远利益,我们也不赞同对电子商务实行完全免税的税务政策。

  (2)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须得到遵守,包括了仍应坚持来源地优先、常设机构原则(即将服务器列入常设机构)。

  (3)要解决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与税收管辖权的国别性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时期,除坚持全球电子商务原则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有必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组建强大的工作队伍,实施阶段性税收政策,以迎接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