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读《矿产资源法》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自颁布实施之后,1996年经过了一次重大的修改,沿用至今,共计7章53条。

  一、总则

  依宪法原则,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来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也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宪法的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矿产资源法》第1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第5条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我国95%的能源和80%左右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后备储备不足与矿产品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在建设和发展中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基于此制定《矿产资源法》。由于矿产资源都是在地下经过几千万年甚至几亿年形成的,时间漫长,这个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是一种短期内为人类所利用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人类社会不断消耗,其可知储量在极具减少,因此国家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探矿及开采权,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除了具备一定资质还要缴纳资源税好资源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审批

  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性财产,属于实物财产权,即物权,其所有权有4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益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权具有这四种财产权的全部权能,因此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涉及到资源权属的各项活动,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相关权能。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法》第12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矿产资源法》第22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登记和审批,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对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如需要提供相关的矿产勘查资料,明确开采范围,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和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三、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资基础,但同时也是一种耗竭性的能源,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勘查、开发和加工过程方能使其更好的被转化成矿产品。由于大部分埋藏在地下,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法》第23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矿产资源法》第26条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所探明的储量知识总资源量的一部分,因此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和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矿产勘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合理的方法,进行统一的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和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产资源法》第32条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产资源法》第32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际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同时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国家、集体和个体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出租、抵押或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禁止无证开采。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矿产资源法》第35条

  “矿山企业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7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39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40条

  “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矿产资源法》第49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48条

  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集体和个体采矿企业,由于小矿山数量多、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因此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诸如乱采乱挖、安全等问题,《矿产资源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定,统一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矿产资源法》施行20多年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必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笔者提出几个不足之处,希望在新的《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能看到更明确、更完善的新法规。

  第一、原《矿产资源法》中虽提到了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但在实践中部门分割资源,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大量存在,且对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新法应对此加以明确,真正做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矿产资源所有者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二、对商业性矿产的勘查、开采,明确投资者的各项权益,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加强对商业性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勘查、开采活动的执法力度;对商业性采矿活动,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法中应予以明晰。

  第三、重视矿山环境保护。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的是保护性开采,但在实践中,乱采乱挖非法开采屡禁不止,不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会造成的环境污染。因此修订的新法中要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主体,明确对违规开采、破坏性开采、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对小矿山加强管理。我国的小矿山数量多、规模小、事故频发,管理混乱,除了因为自身的技术水平低之外,相关的监督管理不利也是重要原因。在新法中应明确规定小型矿所能开采的资源,同时明确保护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杜绝重复设置采矿权;同时提高小型矿产开采的准入条件,对其地质资料和环境保护都应作出明确要求。

  第五、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矿产资源税费的改革应是新的《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要部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禁止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买卖、出租或其他方式的流转,但很明显不适应现在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新法中应对两权的流转作出规定,同时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制度,整合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各项目费用,改为收取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对以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不另行收费,以减少收费项目,也有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