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

  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就泛指来讲,也比较复杂和广泛。但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角度讲,应当从特指上理解。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各地的经验,结合实际和我的理解,一般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组成的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议事机构、派出机构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这些主体都是可以执行或发布行政指令或设置行政门槛或者讲是有法定授权的职能部门。二是党委、人大、政协或其他组织与政府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确定的,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个实施部门就是其主体。这种情况,各地都有不少存在。三是一些非常设机构,比如各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协调小组等,因其机构的设定而产生的审批权,所涉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主体资格就是这类非常设的日常办事的机构,即某某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是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由中介机构或相关组织进行评估、验证、测量、勘察等自行规定的前置条件,进行再审批的,这个主体就是其提出相关要求的部门。这些主体,都由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个实体单位实施的,是一种公权力,无论是授权或委托,其特点基本上是一致或相似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有些是非行政机关在实施,都是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并可以独立从事某项行政管理活动,有些是可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有些不是。当然,大多数实施的主体没有行政许可权更没有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有些有也是规定得不十分明确和清楚的,在此情况下,就按原则性规定,自我授权,甚至超范围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