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纠纷不能靠“死缠烂打”

  陕西山阳县苏师傅通过当地邮政局向北京快递了一部价值1699元的手机,支付10元快递费,没想到快件中途在西安丢失。事后,他多次找到邮政局索赔,两个月后,对方最终答应全额赔偿。对此,邮政局称,按规定只赔付邮费的2至3倍,考虑到苏师傅找的次数太多了,才给全额赔付。

  拿出两个月的时间和邮政局纠缠并在最终获得全额赔付,苏师傅才算是打赢了维权这一仗,虽说整个过程消耗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可他的行为却应该赢得我们所有人的支持。如果大家在遇到同类事件后都选择妥协,不仅会让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还会助长快递企业的嚣张气焰。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拿出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那么,如何帮助这些消费者去维权呢?专家认为,必须得想办法减少维权障碍才行,只有如此,消费者才会有主动维权的积极性,而快递企业也不敢依靠强势的地位和消费者打“持久战”。

  如果苏师傅不和邮政局“死缠烂打”,他又能获得多少钱的赔偿?2009年实施的《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当然,这条规定也正是企业在遇到快递纠纷时拒绝向消费者进行全额赔付的依据,不过,专家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消费者听到这种说法时就被迫接受很小力度的赔偿甚至放弃赔偿,那就是等于钻进了快递企业设下的圈套。因为《邮政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并不是唯一的损失赔偿依据,第四十五条就指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既然苏师傅支付的是快递费,那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能成为他维权的参考依据,因为快递业务可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的范畴。所以,消费者完全可以依靠《合同法》去维权,因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说,快递企业对于不保价快递的丢失、损毁理应照价赔偿。凡是消费者因为快递丢失或损毁索赔的时候,快递企业都不应该拿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当挡箭牌推托责任。

  说到底,苏师傅之所以在维权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是因为消费者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障碍。所以,专家认为,为了不让消费者被快递企业牵着鼻子走,相关部委还是应该尽快修订、完善《快递条例》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为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更是为了让快递业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