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聘用合同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双方基于某种原因提前消灭聘用关系的行为。聘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规赋予双方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2、法定解除聘用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无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效力都可以自然或者单方面提前终止。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而终止聘用合同则说明合同到期,无需续签。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