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为: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二、垄断协议的种类
(一)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纵向协议表现形式:
1、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阅读后会对纵向垄断协议都有所了解。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销售协议、特许权协议和协议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都属于纵向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