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第8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上述污染环境并导致公私财产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的被告人孔某向土地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存有主观故意,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构成本罪。这里应强调的是,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一方面保证人类社会能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人类创造更加舒适、健康的生存空间。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种环境保护标准等。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警示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一)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二)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具体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三)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致使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者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