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内排污权交易案

  1.包头市198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其中规定,“对排氟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管理”,但未作具体要求。1991年,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利用对该条例进行修改的时机,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污染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的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1月实行。1991年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包头市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由政府常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府下达实行(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根据《包头市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大气氟化物排放指标在有利于区域环境总量控制管理的前提下,经环保局批准,可以在排氟单位之间互相调剂。为了使排放方式和地理位置不同,污染贡献各异的大排氟源之间能够互相调剂,引入了“污染当量”概念和给出各级当量数,为“排污权交易”的灵活管理创造条件。对一些新老污染源的排污量,提出交换条件,并作出明确限制,形成排污权交易。包头市稀土冶炼厂焙烧工段是一个主要排氟源,治理难度大,而且位于市区内,周围居民反映强烈。为此,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具有相同生产工艺的包钢稀土三厂向冶炼厂提供焙烧料,冶炼厂搬迁。由于冶炼厂搬迁,对地面大气氟化物浓度贡献减少,包钢获准增加排氟量。冶炼厂因使用包钢提供的焙烧料节省了治理费用(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2.本溪市本溪市在污染治理的长期实践中,虽然没有以政策的形式推行排污权交易,但出现了一些实际为排污权交易或包含了排污权交易思想的实践。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本溪市政府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了一热电厂,P2满足城市集中供热的需要。热电厂正常运转后,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关闭了分散的小锅炉房,一方面减少了污染源,有利于集中治理,另一方面,为热电厂提供了热负荷,为其正常运行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为了能给热电厂提供足够的运行费用,市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将热源接点费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提高到10元/平方米。本溪市印染丝绸厂与毛纺厂就废水处理所进行的排污权交易。本溪市印染丝绸厂于1983年建设了印染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为79万元。1984年,在毗邻印染丝绸厂的地方要建设本溪市毛纺厂。由于毛纺厂土地资源紧张,而且,产生的污水量少(每年仅35000吨),就产生了两家企业能否共用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想法。因为印染丝绸厂有多余污水处理能力,在本溪市环境保护局和纺织工业局的协调下,由印染丝绸厂替毛纺厂处理污水。当时印染丝绸厂污水处理费用为0.5元/吨。根据两家签订的合同,印染丝绸厂为毛纺厂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收费为0.2元/吨,毛纺厂每年仅需向丝绸印染厂缴6000~7000元的污水处理费,虽然低于印染丝绸厂的治理成本,但丝绸印染厂考虑到因此会有所收益,因此达成交易。能成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两家企业同属本溪市纺织工业局。根据印染丝绸厂与毛纺厂排污交易的经验,有两点在推广排污权交易时需要给以足够的考虑:进行排污权交易时要进行详细、审慎的调查和科学分析。在进行交易时,人们认为,毛纺厂的污水呈酸性,丝绸印染厂的污水呈碱性,两种污水可以中和。实际上,两种污水的性质不一样,中和后,反而增加了治理的难度。排污权交易需要有市场运行机制支持才具有生命力。本溪市毛纺厂和丝绸印染厂最初能达成交易,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丝绸印染厂为毛纺厂处理污水,但毛纺厂一直没有足额付费。而且近几年毛纺厂效益不景气,产量下降,污水量也随之减少。至1998年丝绸印染厂已停止为毛纺厂处理污水。3.绍兴县绍兴县污水集中治理一期工程于1996年12月建成投入运行,该工程接纳73家排污企业的污水、日处理能力为15万吨。工程投资1.87亿元,除向银行贷款24007)-元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排污企业负担。县政府认为,环境容量资源是联系政府、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之间的特殊商品。政府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股份制形成组建“官民合营”的绍兴县给排水管理处,作为专业运营“环境容量资源”这一特殊商品的企业,它可以向企业出让“排污权”和“环境容量使用权”;入网企业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入网费,按月缴纳运行费;入网企业可进行“产权交易”,有价出让“排污权”,保证“排污权”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合理流动。给排水管理处由环保局主管,并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采取旺季旺价,淡季淡价的调节方式,保证了污水处理厂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自1996年12月建成以来,污水处理厂已连续运行664天,累计盈利3000万元。走出了一条“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运行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污水处理路子。4•江苏企业深入拓展排污权交易应用为有效保证环保和电力发展双重需要,江苏企业深入拓展排污权交易应用(CET网江苏2004年3月24日讯)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和谏壁发电厂近日在南京正式签署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合同。近年,江苏省电力紧张频频告急,各地的经济高速发展导致对电力需求强劲。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正在开工新建2×600MW燃煤发电机组;这样,每年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2800吨左右。根据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该公司将没有多余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企业面临的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在200公里之外的国电谏壁发电厂,将在其9号机组(300Mw)锅炉上,按照国家二氧化硫减排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这样每年将产生可观的富余指标。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和谏壁发电厂双3-达成协议,谏壁发电厂自2006年至2010年每年转让2800吨的排污指标给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后者将有偿付费。这样,老机组治理污染的投入既获得了回报,又解决了新机组的燃“煤”之急。一举两得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效促进了国家“十五”规划关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要求的实现。这是江苏省第二例异地排污权交易成功实例。证明了在中国如长江三角洲地区这样经济迅猛发展的跨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这种市场手段的旺盛生命力。从2001年江苏省南通市出现中国首例交易实例以来,排污权交易在这一地区始终保持良好发展势头。5.南通做成国内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2001年南通市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了该市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费2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标志着中美合作项目“运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取得了开拓性成果。卖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电力系统的“一流火电企业”,近年来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使排污总量不断下降,每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指标相比,有数百吨。富余空间。而买方是一家年产值数十亿元的大型化工企业,急需更多的环境容量来扩大生产规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天电公司将18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转让给了买方,供买方在今后6年内使用;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合同期满后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排污指标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市场运作方式,近年来我国已在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方面作了尝试,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仍为空白。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合作协议,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南通市被列为该项目试点城市之一,而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则是南通市的首批试点单位。在中美专家的指点和南通市环保局、天电公司等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经过近1年的技术准备和协调磋商,终于促成了此次排污权交易的成功进行。省环保部门有关人士在谈到这一新生事物时表示,总量控制是削减一个地区排污量的有效方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排污权交易,通过信用的有偿转让,有可能达到治理费用的最佳配置,同时还降低了企业的管理和治污成本,有助于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此次交易的成功,不仅首次确立了排污权的概念,强调了环境作为一种资源的有偿性,也为排污权交易今后在我国的全面实行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