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80后老板涉污染环境罪受审

  一个“80后”的年轻人,名下已拥有两家工厂。作为创业者,他在同龄中是成功的典范;然而,乱排废水、破坏环境,却让他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日前,临海市法院开庭审理了高某环境污染一案。《市场导报》记者获悉,这是当地的首例涉污染环境罪案。该案的审理,对于电镀、印染、纺织、造纸、小化工等高污染企业,具有极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出生于1982年的高某是浙江永康人。在永康市,他成功开办了一家生产保温杯为主的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多番考量,2013年12月,他又在临海市新开了一家从事电解加工保温杯的企业。

  然而,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高某却擅自开工,并将超标的废水排入地下,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在电解加工的过程中,多次将处理未达标的废水,通过沙石地渗透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车间排放口废水中总铬指标为6.55mg/L,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

  根据2013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就意味着工厂经营者高某,要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高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但在情节上有不同看法。其辩护人称:“高某实际上只加工了四五天,工厂只有四五人,生产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环境污染轻微。”高某则辩称,自己曾让房东去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房东以种种理由推说不急,一直等到被环保部门查处。

  对此,公诉人反驳指出:“被告人让房东代办的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说被告人在查获前,用石灰粉中和酸性物质,中和后排放标准仍超标3倍以上,可以想象未处理前的指标有多高;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加工地面有很明显的腐蚀痕迹,车间刺激性气味很重,可以推算只加了四五天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据了解,临海法院对该案还将进一步审理,并将择期宣判。该案经办法官事后告诉导报记者,“两高”《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的入刑门槛降低了,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