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府审计风险的概念

  (一)属于审计的范围内应该予以审计而没有查出的问题,才会产生审计的风险。政府的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它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真实和不合法,但审计机关却没有查出和纠正时,才会产生审计风险。超出这个范围,即使存在大的漏洞,甚至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会产生审计风险,例如单位、企业干部的任免等。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法律等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查出的问题,才会产生审计风险。审计的标准就是国家的财经法律、有关的法规和制度,被审计的部门如果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本单位的利益,政府部门必须加以揭露和纠正。若是没有进行全面的纠正,则会产生审计风险。

  (三)政府审计部门没有查出相关事项具有巨大危害性,会产生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时,力求要真实、客观,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加以揭露和纠正,但有时由于受到审计成本、手段等方面的限制,审计部门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影响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进行揭露和纠正,如果数额较大,对国家、社会和单位自身的影响和危害也将很大,对这样的问题不揭露,也会产生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