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审计风险的形式

  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没有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履行相关职能的情况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和评价,或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错误的处理处罚决定,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国家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理论界已有不少的描述,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

  1、审计评价风险

  审计评价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发表的评价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产生的风险。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审计的根本目的之一。审计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所占有的信息资料不对称,使审计人员处于劣势状态;由此可能存在审计取证不完备(取证风险)、审计检查工作不全面(检查风险)等;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由于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欠缺、经验不足等,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揭露不透彻,没能查深、查透、或者判断失误等。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引起审计评价不正确,形成审计评价风险。

  2、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风险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而产生的审计责任。确定审计查出问题性质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定性不当的风险具有多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是同一类问题引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引用了失效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审计查出的同类型问题,由于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判断错误定性不当。比如“小金库”问题,既有把它定性为“账外资金”的,又有把它定性为“少计收入”的,因而造成处理处罚不一致的情况;三是一些违规违纪责任的界定与划分难以掌握,界定不准会造成责任旁落,责任划分不清则会难以追究,判断错误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及不可预见的影响;四是对问题性质的表述不清,措辞不当,夸大或者淡化了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以上种种因素,都会形成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可能性。

  3、审计结果公告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情况时出现的差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执政思维和理念的深化,政府公开内部事务的内在需求和动力不容置疑。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中提出,要增加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度,政府行为除涉及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外,都应该逐步对外公开。审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而审计结果公告正是审务公开的重要依托方式。因此,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应该清醒认识到,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将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决策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的同时,也将审计自身工作完全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检验,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直接导致舆论攻击或者引发行政诉讼,因此,这种风险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