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机电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招标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外经贸部机电司

  外经贸部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8772;010-65198457;

  传真:010-65198794;010-65198455;

  乙方(招标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42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68363322-4020

  传真:010-68317359

  甲方作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现委托乙方作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的策划、招标承办单位,就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下的项目进行策划和招标。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规定组织招标。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签订本协议书。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2、双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

  二、委托招标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标的具体内容是:机电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中国机电指南)的项目招标,实施年限为2003年-2005年。

  三、甲方的权益和责任:

  2、与乙方共同商定策划和招标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进行策划和招标活动。

  3、协助乙方编制项目策划书和招标文件。并对项目策划书和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4、根据外经贸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国电商便函字第30号)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策划和委托招标服务费。

  5、根据乙方提供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6、根据乙方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保留对乙方在项目策划和代理招标过程中因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合作行为而终止项目策划和代理招标合同的权力。

  四、乙方的权益和责任: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项目需求,精心设计和组织项目的策划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策划进度,保证策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2、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甲方的委托,精心设计和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招标计划和进度,保证招标计划的顺利实施。

  3、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项目策划书和招标文件代的编制,并报经甲方认可,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提供的口径对项目策划书和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4、负责拟订招标公告,报甲方审核后对外发布,向潜在的投标商发出邀请。

  5、经与甲方协商认可,负责联络评标委员,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工作。

  6、根据实际需要,负责联系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与公正。

  7、综合汇总评标委员的评标意见,推荐候选中标人,撰写评标报告送甲方审查。

  8、协助甲方草拟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协助组织合同签订。

  五、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1、根据甲方或乙方的要求,双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协商确定标底或估算价,并对此严格保密。

  2、在项目策划与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及项目策划与招标活动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委托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

  六、费用问题

  1、项目组织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2、乙方按照中标项目标的额的1%收取中标服务费;

  3、项目招标文件收入归乙方所有;

  4、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人;

  5、如因项目实际需要,造成乙方的项目成本超出乙方所获得的招标服务费,其超出部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对策

  1、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履行受阻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60天以上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协议的约定。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对执行本委托协议中所发生的问题,任何一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在发生争端而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有关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4、对协议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