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产税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摘要: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一、历史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直到20世纪,遗产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却大大的削弱了。

  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现状

  存在困难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

  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解决办法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中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征收热议

  2013年09月28日,针对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遗产税将落地”消息引发了广泛热议,对专题进行“你同意征收遗产税吗”的讨论。

  专家观点

  2013年09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系主任薛刚教授指出:征遗产税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从完善税收体系方面,到2013年为止,已在百余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可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税收体。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与税收系教授王德祥则表示:征收遗产税是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弥补税制不足的需要。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纳税人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向纳税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遗产在死者生前发生转移逃税,这是对财产税和个人所有税的一种有效补充。

  王德祥教授指出,到2013年为止,中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所拥有的房产、股票、机动车数量等数据,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对遗产税的开征产生很大阻力。遗产税的起征点及税率高低等核心要素,还需要根据各地区实际差异化进行弹性规划。遗产税的征收需设置专门的机构,避免重复征收。

  网友观点

  @蓝衫hqh:非常支持,但怕一开征富人就移民了,那该怎么办?

  @xhren:支持!这是很多国家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千秋一舞:支持!我也不会给孩子留遗产,让他自己奋斗去吧!能给他的只有思想、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