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应依法追收

  摘要:本文为您解读商帐追收的问题,并对案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应依法追收做了一下分析。

  【案例】

  连南县自1999年开始发放住房公积贷款,至今已累计发放591笔,共1029万元。从贷款回收情况反映,大部分干部职工都按时还贷,只有少部分人逾期或长期托欠不还。原县科委一位干部,2000年1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9000元,期限5年。此人贷款后,从2002年5月起逾期不还,累计逾期33期,逾期本金5186.18元、利息442.42元。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曾多次追收不还。

  2005年1月贷款到期后,经多次追收仍不还。为避免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住房公积金连南管理部委托建行连南支行向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追收。

  法院受理后,积极调查了解情况,依照法律程序,于今年5月收回了此笔逾期到期贷款。

  【律师评析】

  这是连南县由法院追收的第一笔到期不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将会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追收力度,从而避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地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

  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