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和解是什么意思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执行和解的意思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仍是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根据判决效力的原理,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和解协议与通常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

  执行和解具有的法律特征:

  2、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3、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