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