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运单与提单的相互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