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押仓单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二)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三)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四)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五)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六)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质押担保:这是最典型的仓单质押方式,这也是银行开展的最早的仓单质押业务。质押担保形成后,针对质押货物,贷款企业依然享有所有权,但受到严格限制;

  (二)信用担保: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信用担保不是由贷款企业亲自出面进行担保,而是委托资产雄厚、资信程度较好的大型担保公司为其未来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信用担保并非完全靠信用,以仓单质押融资为例,贷款企业需要事先将仓单交由担保公司保管,将来债权不能实现时,担保公司在履行债务后可就所留置的货物优先受偿;

  (三)保税仓:这是在仓单质押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拓展,与传统仓单质押融资不同,保税仓业务是先出票后进货,也就是说银行在贷款人尚未将货物存入到仓库之前先行出票,采用此种方式可以促进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量得到提升,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对资金的需求,银行也加强了闲散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