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其中人身伤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法院认为,这起事故死者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对死者游某的损失确认为:(一)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因保险公司已在该限额范围赔付10000元,故该款应由姚某赔付;(二)护理费512元,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46元,亲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5000元,误工费4500元,合计69万余元。

  针对保险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庭审期间,游某亲属已提交了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暂住证明等,足以证实其在事故前持续在中山工作、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对此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者游某的死亡赔偿金。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