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恩施中院交叉执行让当事人得实惠

  王勇1998年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诉讼,由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咸丰县人民政府、官明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经王勇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6.8万元。但由于案情复杂,经恩施市法院多次执行,都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

  2005年10月,此案被州中院指定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在交叉执行中,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赶赴咸丰,给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咸丰县人民政府还为王勇解决了子女入学等一些实际困难。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异地交叉执行举措,指定各县市人民法院间相互执行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今年10月17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指定交叉执行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州法院开展“交叉执行月”活动,对全州23件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异地交叉执行。这些案件是2000年以来立案的未结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为179.2万元。其未结原因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有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当地法院不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有主管行政行政部门干预、当地法院不便执行的。

  据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潘本义介绍,交叉执行能有效地避免行政干预。案件原执行法院因其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牵绊于其所在区域,受地缘关系影响大,容易造成当被执行人是政府部门时,执行法院就会面临来自政府各方面的压力,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甚至于无法执行。交叉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案、人情案。交叉执行还对其它案件执行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交叉执行加强了兄弟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今后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