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难”与执行程序公开

  自2001年始,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执行工作改革,主要在四个层面上展开:(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二)执行机构改革。(三)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四)执行方式方法改革。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一举破解“执行难”的难题。

  我们认为,改革的关键还在于理念的更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强职权主义司法理念,违反了“主体平等、私权自治”的民法原则,这种强职权主义忽视了司法的被动性,使得执行程序的运作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及透明度,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暗箱操作严重,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只要法官执行不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当事人就对执行法院产生了怀疑,怀疑我们的法官是否穷尽了执行措施?怀疑我们的法官是否善尽了职责?于是,法院就成为被指责的对象,被迫承担起本应是债务人的责任,原本就存在的债权人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代天下债务人受过。因此,我们在执行改革中,应强化当事人主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权利以及程序义务,增强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参与度,使当事人能够理解执行工作,正视债权作为请求权其与生俱有的风险。只要我们的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走完执行程序的每一步,穷尽正当程序,即使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权利人也能因法官充分运用了法定的公力救济手段,而接受中止、终结的裁定,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执行风险。因此,程序公开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所谓程序公开是指执行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作为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这一点。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通过流程管理在内部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以促使执行人员规范、及时地执行。但是,执行权的实施毕竟是对外的,因此我们应当将公开的重心转向社会,要让当事人知道执行的每一个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发展。具体而言,执行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个公开:

  一、公开执行法官。法官的中立性要求执行该案的法官与该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与该案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执行案件进入程序后,应当将执行法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官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

  二、公开执行进程。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因权利人对执行过程具体情况不清楚,进而导致权利人怨声载道、投诉居高不下的情形。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颇感委屈,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案件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为使权利人能理解、配合并参与执行工作,避免案件暗箱操作和消极执行,应实行执行进程告知制度,定期向权利人通告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拟进行的工作、采取的手段,以及权利人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责任和穷尽执行手段后的后果,使权利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所作的工作,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争取得到权利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三、公开开庭执行。对重大执行案件实行开庭执行,使当事人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参与执行程序,并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及要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申报可履行义务的财产情况,并由双方展开言辞辩论,说明法律依据,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来影响执行的进程和结果。这样既有利于在实体上核准事实,又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而且通过开庭执行的形式,也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执行的结果以及债权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的风险。

  四、公开异议听证。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权和利害关系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申请复议权,而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就执行实施行为所提出的异议均未规定,异议听证的程序和方式更是一片空白,致使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没有有效的救济,无法或难以在实体上纠正错误、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当事人异议程序的不公开,甚至不进行,使得当事人不服法院执行的方式以及执行的裁定,到处上访、告状,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以及法律的尊严。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如执行方式是否适当,执行财产的分配是否合理,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等等,均应进行听证,而且必须公开进行,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五、公开处置执行标的物。对于法院扣押物品应公开接受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单位,并将评估结论通知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拍卖,杜绝任意性处置,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执行标的物,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明明白白,对法官的执行实施行为心悦诚服。

  伴着十六大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劲东风,通过执行理念的不断更新、执行工作的不断改革,我们要使全社会都能理解,不能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少来评判一个法院、一个法官的执行工作,更不能让法院来背起执行风险的沉重包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程序公正,执行法官的职责是不遗余力、脚踏实地地走完执行程序的每一步,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以上几个公开,增强了执行程序的公开度、透明度,使债权人能主动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影响执行的进程,也能使债权人乃至全社会理解债权自身所存在的风险,支持和配合法院的工作,摆脱目前所谓“执行难”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