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探视权的执行有待立法完善

  问题

  探视权执行不能一次完成

  《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广州中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认为,如此简单规定不足以保障探视权的行使。

  我国法律规定了各种执行措施,比如查封、冻结等,但对探视权的执行都不适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案件,法院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要求幼儿园等单位协助,让双方当事人在此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另一种方法是要求抚养的一方将子女带到法院,由对方当事人带走,或者由法院提供房间,让对方当事人看望。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于探视权的执行都存在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探视权的行使不是一次性的,但探视权的执行不能总不结束吧。

  建议

  阻碍探视与变更抚养挂钩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探视权受阻,当事人一般只能起诉要求确认探视权,而不能据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在法律上将探视权受阻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但对此提议也有反对意见,因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一方的探视权受阻,并不必然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目前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可以将探视权受阻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之一,但不能成为必然的变更原因。

  另有人建议,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当探视权受阻时,由社会义工出面进行监督协助,这样可以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我国实际,可以考虑让未成年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并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的作用,让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消除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还可以避免法院陷入无休止执行的困境,让探视权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