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处理好强制与说服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执行中强制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其中强制是后盾,说服教育是方法。没有强制,就无法最终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同时说服教育也不易奏效;而没有说服教育,则不易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既无法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盲目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成本扩大,并最终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其一,只重视执行的强制性,而忽视说服教育在执行中的应有作用;其二,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并把它作为执行的主要方法,忽视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前一种做法不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后一种做法不利于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造成执行的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