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代书遗嘱因形式欠缺被法院认定无效

  律师代书立遗嘱,却因遗嘱形式欠缺未被法院确认。记者上午获悉,因未能按照遗嘱继承到应得的份额,李女士将新达律师事务所诉至海淀法院,索赔23.6万余元。

  66岁的李女士在诉状中称,2005年10月6日,她的丈夫王先生委托新达律师事务所及两位律师做代书遗嘱和律师见证。王先生在遗嘱中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的某房屋是他和老伴李女士婚后的共同财产,购房款大部分是由李女士出的。因此王先生决定将该房产在他百年之后全部交给李女士。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同年5月31日,王先生的儿子将身为继母的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庭审中,李女士将“律师见证书”及王先生的遗嘱提交法庭,证明王先生已立遗嘱,当中涉及的房产应由她继承。

  但法院经两审判决却认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中仅有代书人的签名,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因此法院没有认可王先生的遗嘱,并认定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应由王先生之子及李女士共同继承。

  李女士认为,由于新达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她只能依照法定继承,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并在诉讼中因遗嘱无效败诉而受到了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的损失。因此,李女士起诉要求被告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她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