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角度解读华南虎事件

  2007年11月12日,法学硕士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寄交了对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1月26日,郝劲松收到国家林业局11月23日作出的“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郝劲松称,他对国家林业局罔顾民意、回避照片鉴定的态度提出严肃批评,对国家林业局这种出尔反尔的态度表示遗憾,批评信将随后寄出,并将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陕西省林业厅根据周正龙虎照认定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向社会公布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两个行政行为,均不是针对郝劲松作出的,对郝劲松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郝劲松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林业局决定不予受理。

  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角度分析本事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三点要求:1、应当是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即只有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2、应当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应是复议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谁才有申请复议的资格。实际上,该条限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主体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见,行政管理相对人身份是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陕西省林业厅根据周正龙虎照认定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向社会公布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两个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郝劲松个人作出的,与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并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所以,郝劲松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关于虎照的真假,我个人认为照片绝对是假的。其实虎照真假之争意义并不大,因为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调查和回应的,不是虎照的真假,而是华南虎的是否存在。为证明华南虎存在的状况,国家林业局派出十位专家赴陕西圈定了20万平方公里范围,进行了10多天的第一阶段调查,正是希望通过调查给出“华南虎真相”。但是,公众期望的“真相”不仅于此。在他们的眼里,科学意义上的“华南虎真相”固然必要,社会学意义上“虎照真相”更加重要,因为这涉及到政府部门公信力,没了诚信,执政为民从何谈起。

  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出质疑,不仅是在行使自己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更是在以自己的方式,积极尝试参与公共事务。持续四十多天的华南虎事件的最大意义,可能就在于它以公众参与的巨大激情,见证了时代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