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效力怎样认定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二、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