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主要要有以下四种证据:

  (一)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二)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四)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二)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四)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不同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不同的地方办理。

  (一)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