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和占有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不基于他人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包括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其他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当事人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包括占有让与和占有概括承受。

  二、占有的变更

  1、占有的变更的概念:是指在不丧失占有的前提下,占有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2、占有的变更的类型

  1)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3)无瑕疵占有变为有瑕疵占有;

  4)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消灭的概念: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2、接占有的消灭:当占有人丧失了对某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时,就消灭了直接占有。

  3、接占有的消灭: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不承认间接占有;丧失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