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讨债公司,规范民间借贷防范风险纠纷

  [案例]李某经营一家服装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向朋友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进口一批服装。李某给王某开具了有关借据,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但借据上并没有提及借款的利息。两个月后,王某向李某催要15万元借款,李某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5万元借款以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李某则辩称,当初是以朋友的身份向王某借款,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自己没有支付该笔利息的合同义务。

  [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陈广辉法官介绍,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关于利息计算问题,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陈广辉法官表示,该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要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