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一)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2、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二)行使期限。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法定优先权的效力。

  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批复》第三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